您好,欢迎您访问我们的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7*24小时求学热线

020-12345678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技能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答疑:同一性判断及未经许可销售行为探讨

时间:2026-01-13 来源: 本站 阅读:

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里头的侵权认定事务,还有新颖性判断进程,常常会牵涉到具体的操作方面的难题,这会直接对育种者的核心权益产生影响。

同一性判断的对比基准

于侵权案件里头,要判定被控侵权材料以及授权品种是不是同一,首先就得弄清楚对比的基准。法律作出规定,原则情形下应当运用权利人经由公开合法途径取得、来源明晰的被诉侵权繁殖材料来开展对比。这所表达的意思是,未曾经过合法程序获取或者来源不明的样品,其检测结果所具备的法律效力有可能存在疑问。

于实际操作期间,权利人务必要把重点置于证据保全的合法性上面,比如说,借助公证购买的形式由市场获取样品,又或者去申请法院实施证据保全,要是运用那些来源不明的样品开展基因检测,哪怕数据精准无误,可是在诉讼之时极有可能不会被采纳当作确定侵权的直接依据 。

基因数据对比的适用性

基因检测技术,能够给出精准的DNA指纹信息,是起着重要作用的辅助判断方式。然而,它的适用前提在于,样品来源必须是可靠的,并且与标准样品的比对流程得规范才行。还有,基因数据自身没办法脱离实体样品,单独地成为判断的依据。

当法院对于基因鉴定报告予以采纳之际,会针对鉴定机构以及人员的资质展开审查,会对取样程序进行审查,会审视对照样品的合法性,还会核查检测方法的科学性。仅仅凭借一份基因相似度报告,要是不存在合法样品基础加以支撑,是很难单独认定侵权事实已然成立的。

新颖性的制度核心

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石,乃是植物新品种所具备的新颖性。《种子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共同搭建起了新颖性判定规则。其核心重点在于,对申请日之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是否存有特定性质的销售行为或者推广行为展开审查。

判定体系有两种具备新颖性的情形,还有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形。在实践里,准确判断权利状态、应对侵权纠纷的前提,是理解这些情形的具体构成,这对育种企业和权利人来说至关重要。

申请日前无销售的情形

第一种,具备新颖性的情形当中,是申请日之前,该品种不存在任何方面的销售,或者推广活动。此处所提及的“销售、推广”,特别指的是申请人自己实施的行为,或者经过其同意的行为。这也就意味着,要是在申请日之前,品种仅仅因为他人没有经过许可的侵权行为,从而流入到市场当中,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对其新颖性造成影响的。

这般界定对育种者的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避免其因为他人先前的侵权行径而失去获取品种权的资格。比如说,有一家公司所培育的水稻新品种于2023年1月提出保护申请,就算在2022年市场上就已经出现了假冒种子,只要不是该公司进行销售或者授权的,该品种的新颖性依旧是成立的。

宽限期内的销售行为

第二种情形跟“宽限期”规则有关,在申请日之前一定的期限当中,像我国所规定的一年,经过权利人自己或者同意去进行的销售、推广,不会造成新颖性失去,这能够给育种者提供市场测试以及材料准备的缓冲阶段。

这项规则作出要求,销售行为得获得申请权人的明确许可才行。未经同意的销售情况,就算是发生在宽限期内,此例外规定也是不适用的。权利人要留意保留同意销售的相关证据,像许可合同、授权书之类的,以便在申请的时候向审查机关去说明 。

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形

法律针对丧失新颖性设定了特殊情形,这类情形主要涵盖该品种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推广等状况。断定是否属于此类情形呢,主要凭借行政机关的确认文件,像农业部所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于此类审查期间,重点在于查看相关行政决定所表述的事实状况是否得以成立,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去探究该品种先前的销售行为是否经由权利人予以同意。这展示出在特定的公共利益考量情形之下,对于品种权的一种限定。

于植物新品种维权的实践当中,您觉得最大的证据收集方面的难点是在于样品获取的那种合法性,还是在于侵权链条的完整证明?欢迎您来分享您自己的观点哎,也请给本文点赞来进行支持,好让更多的同行能够看到。